湖南即将开展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2005-06-06)
发布时间:2025-01-02 09:00:0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履行质监系统、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职责,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煤矿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坚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煤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长效计量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检查,实现三个基本目标: 1、加强对煤矿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的计量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煤矿用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 2、加强对被授权从事煤矿用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的计量监督,确保各项计量检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3、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在用安全仪器仪表的计量检定工作,使在用安全仪器仪表的强检受检率达到100%。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制造企业、授权单位和取得合法开采资质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 检查重点: 1、制造企业的基本情况,该企业的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和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制造许可证发放时考核条件的要求。 2、授权单位是否具有开展检定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保证检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房屋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或质量体系文件;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授权范围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检定;是否存在不检定或检定数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等违法行为。 3、煤矿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进行了强检、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 三、任务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各授权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事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计量检测检定工作。 1、授权单位负责对规定区域内(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仪器仪表的调查摸底、建档(附件2)及其强制检定工作,帮助、引导煤矿企业建立并完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和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以及各种日常的自校、自查制度等,同时按附件2要求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授权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对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和规章制度等不符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时考核条件要求的制造企业,依法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二是对授权单位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不检定或检定数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行为,严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并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煤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煤矿,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仪器、仪表的煤矿,由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依法进行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将各自依法查处的情况及时通报对方,防止重复执法或“一事两罚”。 4、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应根据授权单位调查摸底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归类,采取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即国有大型煤矿、高瓦斯突出煤矿)、攻破难点(即地方乡镇小型煤矿)的做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和执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适时进行联合督查。 5、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请在6月10日前向辖区范围内的市(州)质监局和授权单位提供相应地区内煤矿企业名录(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尽力给予有效支持。 四、具体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7月31日前,各授权单位完成调查摸底、建档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含附件2、3)报告有关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2、重点执法检查阶段。8月份,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3、总结上报阶段。9月10日前,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授权单位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含附件4),分别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处。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授权单位的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区域内煤矿企业的计量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突出计量问题和典型事例,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和打算。 4、9月10日至20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生产企业和授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1、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各授权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计量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帮助煤矿企业提高计量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不断进行自我完善。 2、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3、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积极协助授权单位做好本区域内煤矿的调查摸底和强检工作;各授权单位要及时将调查摸底(含强检实施)情况(附件3)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便依法处理。 4、各地要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煤矿用计量器具监管的长效机制,真正实现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因计量器具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矿难事故。 5、此次专项检查(包括强检计量器具建档)情况,将作为省质监局对市(州)质监局年度工作评价和计量检定机构监督评审的一项内容,并据此给予相应奖惩。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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