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瓶装气将实行分类标注 瓶内燃气重量一目了然 (2006-06-07)
发布时间:2025-01-02 09:00:00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
计量,深圳市质监局要求各燃气企业从6月份起到今年9月底前,完成钢瓶重量分类标注,让消费者明确知道瓶内到底有多重的燃气,并按重量分类充装,剩余残气也要按标准给消费者补偿。
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发布了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
计量专项整治方案,方案要求,瓶装气充装企业要从6月份起到今年9月底前完成钢瓶重量分类标注,并按重量分类充装。方案要求燃气企业应在钢瓶明显位置标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包括净含量、数字和法定
计量单位三部分,如YSP-15钢瓶应标注为“净含量:15kg”。另外,钢瓶自重的标注也应印刷于钢瓶上明显位置,字体不小于8cm×6cm,并注明“钢瓶自重:××kg(或千克)”字样。方案还规定,YSP-15型号的钢瓶充装量允许偏差不得大于0.5kg,,各种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实际净含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市场上一些充装站虽然每瓶的充装量没有超出国家规定,但可能出现每瓶都低于其标注的净含量,即全部都出现负偏差,这违反国家规定,批量瓶装液化石油气平均实际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YSP-15型号的钢瓶平均实际含量不低于4.5kg。
市质监局表示,根据方案规定,瓶内剩余的不燃残气超过一定标准,经营者就要按量折钱给消费者,并公示有关残液补偿的承诺。该局还告诉消费者,判定残液的简易方法:将有争议的钢瓶经调压器接通煤气双灶,开启角阀点燃灶具,在室温下正常燃烧。若在十分钟内火焰明显减弱,越烧火越小,即为残液。
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残液允许值,超过这个值就要补偿。残液限定量为:YSP-10和YSP-12钢瓶内残液量不得超过0.5kg,YSP-15钢瓶内残液量不得超过1kg,YSP-50钢瓶内残液量不得超过2.5kg。
方案还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企业应设立公平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