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产品
注:现行标准《衣料用液体洗涤剂》规定,普通型洗衣液总活性物含量≥15,浓缩型≥25。
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爱洁净柔顺洗衣液,重庆佳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产的薰衣草香氛洗衣液,企标要求的总活性物含量仅为≥8%;
东莞市中豪优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抗菌洗衣液为≥9%;
东莞市汶乐实业有限公司制造的Twice洗衣液和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洗衣液为≥10%;
重庆雪兰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问题更严重,对活性物含量不做任何要求。
理化指标低于行业标准,性能指标也就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对规定污布的去污力更是避而不谈。
专业人士认为,企业自行制定低于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标,既给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造成一定困难,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这种行为也与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相悖,本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
专家指出,标准不统一造成的问题很多,比如说我们依据很高的标准检测出某产品不合格,但它实际的质量可能完全高于低标准的合格产品。
所以专家建议抽检单位或检测单位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时,对于采用企业标准的产品,不能简单公布合格还是不合格,同时还要标注根据国标或行标是否合格,这样就能一定程度的遏止恶意利用企业标准投机取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