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建设厅制定并开始实施《青海省推进城镇供热计量工作行动计划(2007年?2010年)》,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我省将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热计量价格收费管理办法,届时,全省设市城市基本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2003年,我省正式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到目前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实施建筑节能,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按热计量收费。此举将是促进供热用热的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热系统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提高供热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将惠及广大城镇居民,有助于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
根据《行动计划》安排,已在西宁市选择几处新建规模适合的小区和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建筑开展供热计量试点;2008年至2009年,将研究制定热计量价格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已安装热计量表装置,并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推行实施计量收费。同时,对西宁市3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改造,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实施热计量收费;2010年,完善热计量价格收费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设计并随采暖工程同步施工;新建公共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置室温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其供热计量系统的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设计供热计量和不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设计单位不得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节能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文件中不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的,不得销售使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实施热计量收费。
★采用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可采用热量表法、热分配表法、温度法选择供热计量模式。既有建筑的热计量改造宜采用温度法,热计量装置应选用经过省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适合建筑工程要求的产品。政府办公楼、学校等以及不宜实施热计量的建筑,可实施室内温度分时段控制达到节能目的。
★居住建筑供热采暖系统要达到可调控和可计量的技术要求,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表或室温测量等装置以及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适应供热系统变流量的要求。
政府机构办公楼、学校等公共建筑,可按供热计量要求改造,室内系统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并通过室内温度分时段由计算机控制恒温阀达到节能的目的。
★逐步改变我省目前间断供热的方式,规模供热推行连续供热方式,提高供热质量,适应供热计量的特点。
★研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具备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用热,基本热价可根据集群按住的耗能性能,按照总热价的30%至60%标准确定。对节能性能差的建筑可适当按基本热价幅度高限确定,以减小由于用户位置朝向不同引起的热费总额差异。
在计量热价标准暂未出台之前,试点工程可先按原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以面积确定的价格标准,缴纳热费,在供热结束后按实际耗热量计算热费,计量热费低于面积热费的实行退费,计量热费高于面积热费的暂不实行补交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