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以下衡器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海关商品代码商品名称84231000体重计、婴儿秤及家用秤84232010输送带上连续称货的电子皮带秤84232090输送带上连续称货的其他秤84233010定量包装秤84233020定量分选秤84233030配料秤84233090恒定秤,库秤及其他包装秤,分选秤84238110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84238120最大称量≤30公斤的弹簧秤84238190最大称量≤30公斤的其他衡器8423821030<最大称量≤5000kg的地中衡8423829030<最大称量≤5000kg的其他衡器84238910最大秤量>5000KG的地中衡84238920最大秤量>5000KG的轨道衡84238930最大秤量>5000KG的吊秤84238990最大秤量>5000KG的其他衡器
<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注:此前,根据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衡器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已由原来的13%提高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