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价局、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市区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比例的通知,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各50%,调整为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精神,为稳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用户节能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对市区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在保持目前供热价格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各50%,调整为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调整后的居民供热价格,基本热价由建筑面积9.50元/平方米调整为5.7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算为6.3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1元/千瓦时调整为0.154元/千瓦时。非居民供热价格,基本热价由建筑面积13.95元/平方米调整为8.37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算为9.3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72元/千瓦时调整为0.217元/千瓦时。 据了解,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面积计量办法缴纳热费,供热结束后供热公司按计量收费标准计算热费,实行“多退少补”,即计量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热费时,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用户补交热费,最高按以面积计算热费的15%补交。调整后的计量热价从2017年至2018年取暖季开始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原计量热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