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监局多措并举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16 09:00:47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安徽省质监局制定多项措施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安徽省质监局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必须经省质监部门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及网络数据传输功能,并与省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建立数据完整和安全的控制程序,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贮存和检索检测数据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受理机动车排放检验时,要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式样要严格遵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当地环保部门,一份留存检验机构;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项目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检验,应分别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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