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费被多收 可向企业索赔
发布时间:2025-06-16 09:00:47

      经过四审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昨日终于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关注民生:明确燃气企业维修责任、燃气企业应准确征收气费、人性化安排停气事宜、公布投诉电话等等。

      乱收气费,燃气公司得赔偿

      原来的条例草案有规定:因计量不准,燃气用户被多收燃气费的,可以要求燃气经营企业退还。但是,条例草案对燃气企业多收的气费如何退还给用户没有明确。这势必会造成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为此,《条例(修订)》在此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条例(修订)》,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仪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供气企业提出仲裁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该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也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调解。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仪表,其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内的,由用户支付检定费用;其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检定费用,并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仪表,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对误差补偿等协商不成的,用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起诉。

      定期不检查,企业可罚5万

      该条例修订之前,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义务、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责任等,均未作出相应规定。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是专业性、安全性很强的工作,应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为此,《条例(修订)》作了相关明确的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相关标准,设立公平秤,对燃气气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制度,不得短斤少两;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

      违反上述规定,燃气经营企业除被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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