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2年度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590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和管理。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和审计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要加强内部能源审计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京发改[2012]600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
完善备案管理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时按质完成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2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2]614号)要求,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2011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截至6月30日,仍有179家单位未能按规定填报并上交报告,请相关单位于8月31日前,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已列入淘汰计划且现已停产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不填报)。对限期整改仍未上报的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监察并依法予以处理。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统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动态管理工作,将根据本市用能单位实际变化情况,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予以调整、公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年综合能耗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或能源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推动完成本市“十二五”节能目标。